申请执行人闻志刚,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徐进步,男,1951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
闻志刚与徐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进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进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进步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693元(其中含付款19500元、执行费1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