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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振江与奥存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吴堡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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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振江,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奥存银,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

郭振江与奥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由奥存银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于5个月内清偿申请人郭振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其利息(该款从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分别于每月月底之前清偿申请人郭振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清偿申请人郭振江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奥存银一直未履行义务,郭振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9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由奥存银于2013年11月6日前应履行的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