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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邱凤琴与李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吴堡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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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凤琴,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瑞,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

邱凤琴与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李瑞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12幢2单元8层20801号单元房一套(合同登记号、预售证号分别为:Y11022050、2009264)交付于申请人邱凤琴,用于折抵申请人担保款本金800000元(被执行人李瑞于2013年9月4日将该房产交付于邱凤琴,邱凤琴自收到该房产手续之日起,负责清付该房屋的按揭款,李瑞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协助邱凤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被执行人李瑞自愿将其所有的蒙K893**奥迪A6型小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分别为:094384、LFV4A24F863044028)及相关车辆手续于2013年9月4日之前交付于邱凤琴,用于折抵担保款本息360000元,车辆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及缴纳相关过户、违章等费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瑞一直未履行义务,邱凤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5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张探成

书记员:薛维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