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吉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喜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林金炉,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喜与被执行人林金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金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金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吉喜1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林金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金炉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喜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琨臻审判员:洪长城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陈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