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虾,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世用,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庄丽霞,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虾与被执行人陈世用、庄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世用、庄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世用、庄丽霞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0元,但二被执行人仅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5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0元,其余欠款未还。现因二被执行人陈世用、庄丽霞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张虾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虾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琨臻审判员:洪长城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杨聪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