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书英,女,生于1950年1月14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4)淳执字第00028号张书英与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736250元及执行费9762元。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已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