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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书英与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淳执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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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书英,女,生于1950年1月14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4)淳执字第00028号张书英与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736250元及执行费9762元。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已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