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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安玉与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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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王安玉,男,生于1940年1月6日,汉族,住淳化县卜家镇西奉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文斌,男,生于1953年2月11日,汉族,住淳化县卜家镇白庙村,农民。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0)淳民初字第0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