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樊春芳与被执行人程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2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2366.25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5408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黄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