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2366.25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5408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黄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