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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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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任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1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农民,系王某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3号任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4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给付申请人任某某4000元,申请人任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