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存卷,男。申请执行人郝文书,女。被执行人杨双增,男。被执行人杨军波,男。
谷存卷、郝文书申请执行杨双增、杨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于4月12日向杨双增、杨军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650元,诉讼费2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合计6725元。现申请执行人谷存卷、郝文书自愿撤回对杨双增、杨军波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李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