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永陆,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被执行人梁世安,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2)青民一初字第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世安及梁碧锦名下南宁市义忠街2号2栋2单元406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为锋
书记员:黎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