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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蒙╳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02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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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X,男,汉族,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被执行人梁X,男汉族,灵山县那隆镇和平西街。

申请执行人蒙X与被执行人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X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X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营业部有存款人民币3270.58元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梁X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梁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327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W富审判员:黄W红审判员:李W好

书记员:廖W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