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男,生于1990年4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甲,男,生于1986年12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农民,系陈某甲之父。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81号胡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42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给付申请人胡某某42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承担,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