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51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7号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46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甲9460元,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代理审判员:王海军代理审判员:郗永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