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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葛艺与栾旭波、宋桂琴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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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艺。被执行人栾旭波。被执行人宋桂琴。

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依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栾旭波、宋桂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第18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洪刚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