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家勇。被执行人费治慧。
申请执行人谭家勇与被执行人费治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费治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家勇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已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泽军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