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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阆执字第13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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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郭XX,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火峰乡XX村****。被执行人谭X,男,生于1985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XX村****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第2204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郭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谭X在母XX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50,000.00元;执行中:母永胜辩称已用工程款150,000.00元优先支付了被执行人谭X在其工地所欠的民工工资,为此,申请人郭XX与协助执行人母永胜自愿达成只要求母永胜履行80000元的协助义务,下余债权本案中不再向协助执行人母永胜主张的协议;未实现的债权由申请人郭XX向被执行人谭X主张。现被执行人谭X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崇阳执行员苟美平执行员张凯

书记员:颜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