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秀芳,女,生于1964年11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妙高镇陈家梁村****。被执行人蒲秀英,女,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住阆中市商业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法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蒲秀芳申请执行蒲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蒲秀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蒲秀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的定期存款(账号为62284520980********)11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兴华
书记员: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