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宝,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传民,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宝与被执行人王传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宝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传民支付欠款51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4450元。被执行人王传民的房屋已被拍卖,本案等待分配,被执行人王传民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金川审判员:林建军审判员:陈进辉
书记员:林美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