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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吉凤与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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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吉凤,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翠霞,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凤与被执行人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翠霞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吉凤因被执行人陈翠霞的财产已被查封,正在处理中,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农审判员:王晓峰审判员:庄志强

书记员:林美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