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实,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春景,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实与被执行人陈春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春景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实因被执行人陈春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农审判员:王晓峰审判员:庄志强
书记员:林美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