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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范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宝民执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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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玉梅,女,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工人,陕西清涧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朝阳路**院。被执行人王志章,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工人,陕西子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新村。

范玉梅与王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志章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玉梅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志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章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范玉梅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5元及执行费3050元。被执行人王志章自动履行11万,另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王志章在金融机构存款25000元强制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范玉梅将本案案件款135000元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范玉梅与被执行人王志章于2015年1月15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兑现,申请执行人范玉梅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志章强制执行的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才代理审判员:王涛代理审判员:任凯平

书记员:马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