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应乾,男,汉族,大学本科,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高雪平,男,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公路局职工,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高雪洋,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吴起县超限站职工,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申请人雷应乾依据已生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雪平、高雪洋支付雷应乾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执行人高雪平承担,执行费119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雪平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收费站职工,在该单位领有工资。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雪平的工资予以冻结,截止2013年10月21日共冻结高雪平工资20599元。由于申请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扣划工资需要较长的时间,经本院与申请人雷应乾谈话告知,从退出本次执行后,每6个月向法院恢复申请执领取高雪平的工资一次。截止2013年10月21日,权利人雷应乾对被执行人高雪平、高雪洋享有案件款本金654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