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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杨天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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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天兰,女,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雅苑小区**楼****。被执行人雷浩,男,汉族,1961年8月6日生,现住延安,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建家属楼v>

杨天兰申请执行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394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雷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浩于2013年2月3日之前向申请人杨天兰支付12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30元,后被执行人雷浩将该款陆续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杨天兰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394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审判员:汪成龙

书记员: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