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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孟亦萍与被执行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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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亦萍,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孟亦萍申请执行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张莉于2013年3月28日之前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孟亦萍借款6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25元、执行费8855元。2013年6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莉自愿将其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7号楼2单元601室折抵给申请人孟亦萍的全部借款64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7日腾出该房,将该房的钥匙、水卡、电卡、天燃气卡交付申请人孟亦萍,该房过户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孟亦萍承担,被执行人张莉予以协助。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审判员:演晴利代理审判员:张国强

书记员:刘对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