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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许清贤与被告马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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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清贤,男,汉族,大学文化,延安市委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如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运输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马飞,系马如军儿子。申请人许清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如军支付许清玲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如军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清贤与被执行人马如军于2013年8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马如军于2013年8月8日支付申请人许清玲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许清贤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如军承担。被执行人马如军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