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瑞堂,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宝塔区甘谷驿采油厂。被执行人贾燕兵,男,汉族,无业,现居住西安含光路。被执行人苏芬,女,汉族,延安市市劳动监察大队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申请人冯瑞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燕兵、苏芬、刘平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贾燕兵、苏芬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燕兵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芬共履行12000元,被执行人刘平共履行1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平在延长县国土资源局有补偿款,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将其冻结,但是现在补偿款具体何时发放还没有确定。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3年12月27日权利人冯瑞堂对被执行人贾燕兵、苏芬、刘平享有本金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