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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世伟与梁志端、陈艺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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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世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梁志端,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艺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世伟与被执行人梁志端、陈艺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梁志端、陈艺城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世伟因被执行人梁志端、陈艺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金川审判员:陈进辉审判员:林建军

书记员:林美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