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存仁,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执行人王文剑,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仁与被执行人王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剑立即偿还给申请人王存仁1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剑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剑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王存仁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阿瑶审判员:黄景山代理审判员:蔡文鑫
书记员:陈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