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加瑜,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金铰,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加瑜与被执行人陈金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加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加瑜人民币2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226元、执行费30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金铰长期外出,暂查无其居所地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陈加瑜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阿瑶审判员:黄景山代理审判员:蔡文鑫
书记员:陈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