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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申请执行人田梅书与被执行人曾细生、伍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零执恢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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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梅书,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曾细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伍玉秀,女,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田梅书与被执行人曾细生、伍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梅书与被执行人曾细生、伍玉秀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期履行了到期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喜华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全宏伟

书记员: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