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闻某某。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3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苏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利兵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