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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沈苏执恢一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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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闻某某。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3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苏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利兵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