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梓堂,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阮春金,男,193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良顺,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石铃,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龙光,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委、阮春金、林良顺、黄石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梓堂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自1993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民委员会、阮春金、林良顺、黄石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10400元;汇入福安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的1407002509022108737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仲荣
书记员:姚仁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