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美月,女,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灼峰,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申请人赔偿款2178元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灼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28元至福安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福安市工商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曦助理审判员:刘瑞方助理审判员:苏锦玲
书记员:姚仁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