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硕。被执行人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学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硕与被执行人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中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中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宏伟
书记员:翁林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