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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人司徒耀祥与司徒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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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司徒耀祥,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爱民路******。被执行人司徒惠仪,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开,住开平市三埠祥荻路******

司徒耀祥与司徒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司徒惠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司徒惠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司徒耀祥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司徒惠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坚人民陪审员:冯锡亮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何迎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