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白广水,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久焕,女,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郭勇与白广水、孙久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但因其房屋权属无法查清,不具备处置条件,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3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平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