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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长华与尹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7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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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长华,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训锋,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桑翠英,女,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周长华与尹训锋、桑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申请执行人周长华与被执行人桑翠英于2013年1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桑翠英分期分批于2015年9月底前偿付全部借款及利息,履行完毕之后解除对桑翠英工资的查封,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