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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晓峰与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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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晓峰,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何海霞,女,汉族,现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尹晓峰与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海霞在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发放的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9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