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琳,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陈丁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37号崔琳诉陈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陈丁纲归还崔琳借款本金117000元,逾期利息崔琳自愿放弃,于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60000元,其余57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丁纲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丁纲分两次将案件款117000元及诉讼费135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崔琳,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