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炳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锋(又名张志鹏),男,汉族,农民。
杨炳杰申请张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张志锋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给付权利人杨炳杰借款5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限期内被告张志锋未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志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案件款55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5575元。另查明在双方借贷关系中,申请人曾质押被执行人金戒指一枚,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锋同意将质押于申请人杨斌杰处的金戒指一枚折价4000元整抵偿案款,被执行人张志锋于2013年9月28日前交付清结剩余案件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杨斌杰自愿放弃。现本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