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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太与吕海军、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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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园园,女,汉族,农民,系吕海军之妻。

李文太申请执行吕海军、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千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太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吕海军、乔园园的财产等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吕海军、乔园园常年在外地生活,无法联系到夫妇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吕海军和乔园园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法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千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吕海军、乔园园金钱给付2972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从2011年4月1日起止清结之日的利息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