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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楚金攀与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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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楚金攀。被执行人刘永梅。

申请执行人楚金攀与被执行人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爱芹审判员:刘文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