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楚金攀。被执行人刘永梅。
申请执行人楚金攀与被执行人刘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爱芹审判员:刘文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