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金保。被执行人:许知明。
本院在执行张金保申请执行许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张旭审判员:袁玉军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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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金保。被执行人:许知明。
本院在执行张金保申请执行许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张旭审判员:袁玉军
书记员:王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