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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妮妮与被执行人阎鹏扣押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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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妮妮,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阎鹏,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妮妮与被执行人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妮妮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阎鹏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阎鹏有鲁FRP5**号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阎鹏所有的鲁FRP5**号小型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阎鹏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扣押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