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鹏与被执行人刘德玉、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玉、刘晓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德玉、刘晓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