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女,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春华,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泮春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武仲友,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州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武仲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查明武仲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武仲友的江淮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张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