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瑞彬,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铸板机一套、铅粉机一套、台立福叉车一部。二、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龚福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