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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莱州执字第9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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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瑞彬,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铸板机一套、铅粉机一套、台立福叉车一部。二、被执行人山东通宝蓄电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龚福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