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限期履行法律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在其房屋查封过程中仍有房租收入未曾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将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所有的房租收入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捌元(¥5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