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应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鲍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作出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鲍文、张梅有可能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鲍文、张梅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阳光花园A区及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繁阳二区三期房屋二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徐世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